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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按照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一级175元、二、三级3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城镇居民每次住院均收取起付标准。
  3、参保城镇居民在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为:
  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
  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55%,个人负担45%;
  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4、建立城镇居民门诊支付制度。 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从统筹基金中提取,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当年门诊发生的30元以内(含30元)的医疗费用,不结转下年度使用。提取费用当年结余部分转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5、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实行逐级转诊。转州外的须填写《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由院长签署意见,报自治州社会保险管理局批准备案后方可转诊。转州外治疗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50%。
  因探亲、旅游、学习等突发疾病急诊治疗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急诊后,不需要住院的,其急诊费用由个人承担;
  (2)经急诊后住院的,其在24小时以内符合规定的急诊相关检查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三个目录》外的医疗费用;
  (2)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3)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自行外出就医的医疗费用;
  (4)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犯罪及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所致的医疗费用;
  (5)赴港、澳、台和出国发生的医疗费用;
  (6)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三、加强服务管理
  (七)医疗服务管理。
  1、参保城镇居民就医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其范围和类别按照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确定认可。
  2、凡符合条件确定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由自治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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