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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筹资水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少年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年筹资70元,其它城镇居民年筹资170元。
  1、城镇居民个人每年缴纳120元,中央财政补助20元,地方财政补助30元;
  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个人每年缴费60元,中央财政补助50元,地方财政补助60元;
  3、少年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每人每年缴费 20元,中央财政补助20元,地方财政补助30元;
  4、属于低保对象的学生、儿童,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学生(含特教学生)和儿童,个人每年缴费10元,中央财政补助25元,地方财政补助35元。
  (五)参保程序和缴费办法。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城镇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站申报登记,填写登记表。低保对象、残疾人和低收入的老年人,办理申报登记时应分别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收入等相关证明材料。农民工子女须提供《暂住证》或公安机关开具的居住证明、教育部门开具的学籍证明。
  2、社区劳动保障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造册后到所在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资格审核。经审核确认后,办理参保手续,缴纳个人缴费部分,领取《巴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
  3、学生儿童由所在学校或托儿机构到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4、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缴费实行按年度一次性缴纳。缴费时间为当年9月1日-11月25日,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城镇居民参军、升学(大学)、户籍迁出、转为政府其他医疗保障、死亡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所缴费用不予退回。未按期缴费的城镇居民,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08年缴费时间为6月1日-11月25日,参保居民个人按半年标准缴费,缴费次月享受待遇。2008年下半年和2009年个人缴费一次性缴纳。
  (六)待遇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承担参保人员住院发生在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和门诊费用。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城镇居民)就医,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执行,但不适用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自付比例和诊疗目录部分支付比例等规定。
  2、参保城镇居民持《巴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城镇居民个人按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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