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政办[2008]6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关系城镇居民切身利益。各县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政策,严肃纪律,确保试点工作按照自治州的统一部署平稳实施,顺利推进,取得实效。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将于2008年6月1日启动实施,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馈。
附件:《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
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建立适合自治州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63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试点目标。2008年6月1日在全州范围内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用三年时间,探索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试点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医疗保险费由城镇居民和政府共同负担,城镇居民自愿参保;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实行州级统筹,属地办理;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二、参保范围、筹资水平和待遇支付
(三)参保范围。具有本地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随父母在本地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未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自愿参加本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