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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
  上级对医疗救助对象有新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章  医疗救助范围

  第五条 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费用由政府全额资助。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当年累计医疗费用或因患重病住院一次性医疗费用,属于医疗救助范围内的,在扣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报销部分之后,对其个人实际负担部分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救助。
  第六条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的费用。
  (二)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意外伤害等由他方来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部分的费用。
  (四)因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五)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
  (六)未经批准转统筹外地区就医的。
  (七)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城市医疗救助由县级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医疗救助采取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和特殊门诊救助等相结合的方式。
  (一)门诊救助。对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每年发给100-200元的门诊费。门诊医疗救助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一年一核定。
  (二)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患大病住院治疗予以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待遇后,剩余可报医疗费用:600元以内的,给予全额救助;超过600元的,超过部分再按8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享受的住院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三)特殊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在门诊发生的“门诊特殊病种”(同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病种一致)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补助后,剩余可报医疗费用民政部门予以50%救助,每人每年享受的特殊门诊救助余额不超过10000元。
  (四)二次救助。对已享受医疗救助后,需要继续治疗或已严重影响到基本生活的特殊救助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可从当年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结余部分安排一定比例开展二次医疗救助,每人每年享受的二次医疗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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