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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2008〕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推进我市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工作,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衔接。经研究,现将《莆田市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八日

  莆田市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
  省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5]6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制度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资助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对象在新农合补偿后再予以医疗救助,帮助解决重大疾病医疗费负担过重而实施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 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核算。
  (二)坚持救急、救难。
  (三)坚持公平、便民。
  (四)专款专用、严格标准、以收定支、保障适度、逐步调整。
  (五)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六)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互衔接。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

  第四条 现阶段救助对象为莆田市农村居民户籍且具备下列条
  件的贫困群众: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五保户);
  (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三)在乡革命“五老”人员。
  上级对医疗救助对象有新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章 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由县级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具体为:
  (一)资助参合。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应负担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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