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电企业
焦煤集团九里山矿、大通物产、金山化工、华兴实业等24家非电企业按要求建设烟气脱硫工程,建成投运后,预计全年可实现新增SO2减排量790吨。孟州鑫源公司和孟州河阳酒精厂等2家非电企业上年度已建成锅炉烟气脱硫工程,正常稳定运行后,预计全年可实现新增SO2减排量120吨。
(3)结构调整减排
温县天祥电力有限公司、沁阳铝电集团电站锅炉等23个涉气企业或部分设施按要求淘汰、关停,预计可实现新增SO2减排量4680吨。
以上三项合计,2008年可实现新增SO2减排量21970吨。
通过以上减排项目的实施,2008年预计可实现COD减排量为15400吨,SO2减排量为21970吨。根据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局有关要求,我市现有的COD和SO2项目减排量预测结果分别按照80%和70%进行折扣后,COD项目减排量应为12320吨,SO2项目减排量应为15379吨,抵消年度新增量后,将实现COD净减排4845吨,比2005年削减8.04%;实现SO2净减排8931吨,比2005年削减6.86%。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机制,实行污染减排目标考核。
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督导、检查各责任单位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进展,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重大问题,形成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为减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污染减排工作负总责。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考核和监督,按照《焦作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对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严格奖惩,对减排工作完成好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目标的县(市)区,暂停审批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对未完成减排目标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
(二)加强污染减排设施运行管理,落实企业减排责任。
排污单位和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对污染减排负直接责任,是污染减排的主体,要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严格落实减排计划指标。各排污企业要完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确保正常运行,达标排放,不得擅自停运。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出水口和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烟气进出口必须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实现联网运行。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设施和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实行月报制,排污单位应如实填写月报表,次月5日前报环境监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