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督管理
(一)推广建筑节能是利国利民的系统工程,涉及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建设、环保、房管、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市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落实省定目标责任,完善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制度,部门之间要形成配合密切、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
(二)建设主管部门要抓好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建设,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
1.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建筑节能知识与技术的培训,实施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上岗从事建筑节能工程作业,保证节能建筑工程质量,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2.要加强建筑节能工作中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查验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节能设计的审查情况,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发现未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和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
3.要把建筑节能作为建筑工程质量检查的专项内容进行检查,对问题突出的工程或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理。要把对建筑节能工作的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抓好落实,并将检查和查处情况予以通报,问题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建筑节能检测与认定
(一)对于节能建筑实行检测与认定制度。由通过计量认证并取得检测资质的建筑节能检测机构承担节能建筑的检测工作。建筑节能的认定,由市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经检测和认定的节能建筑,颁发《河南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和《河南省节能建筑标志》。
(二)经评审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开发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在限期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认定。
(三)市建筑节能认定机构应当定期对认定的节能建筑进行通告,并对其认定的节能建筑进行跟踪管理。对查实违反本意见的行为,应当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收回其《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和《节能建筑标志》。
六、奖惩
(一)凡达到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工程,允许在建筑物上镶嵌永久性的节能标志,优先各类评优。
(二)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项目不得参加“鲁班奖”、“绿色建筑创新奖”、“中州杯”、“山阳杯”等奖项的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