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焦政办〔2008〕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及《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46号)文件精神,确保完成建设系统节能减排工作任务,结合《河南省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督管理办法》(豫建〔2007〕31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一)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建筑节能是国家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建筑节能工作,对于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使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减少环境污染,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作为实现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抓出成效。
(三)各县(市)区新建居住建筑执行《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1/062-2005)节能65%的设计标准和公共建筑执行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正式启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政府机构要率先实行办公和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二、明确责任,强化管理
(一)为加强对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副市长王哲任组长,副秘书长刘会生、市建委主任李志强任副组长,市建设、发改、财政、规划、房产、环保、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市建委副主任赵红兵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协调推进和实施工作。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建筑节能工作领导,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组织实施辖区内建筑节能工作,同时要广泛宣传,推进工作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