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焦政办〔2008〕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焦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全省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通过清理工作使政府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相一致,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清理范围
根据省政府规定,清理范围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2007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凡文件称谓为“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以及“决定”、“意见”、“通告”、“公告”等文件中有关行政管理并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普遍遵守等内容的,均属规范性文件性质。
三、清理标准
规范性文件中存在下列问题的,应当按照办文程序予以废止或修订:
(一)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特别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项目的;
(二)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特别是影响基本农田保护,影响环境和资源保护,影响节能减排,含有“零地价”、“零执法”、“挂牌保护”内容和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及超国民待遇内容的;
(三)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和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的;
(四)所依据的上位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已被废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