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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200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由人民政府领导,相关部门参加,乡(街道办事处)、村、组、企业、学校等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加强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工作。5月底前,要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具体责任人进行一次再核实,对责任人变动和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把日常监测和预警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具体责任人,落实到乡(镇)长、村委主任和企业、学校主要负责人,对险情重、危害大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重点监测,做到及时发现灾害前兆,果断采取应对措施。要及时将“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受灾害威胁的每个单位、学校、企业和每一户居民手中。
  (三)认真落实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制度。
  各县(市)区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的规定,认真落实汛期地质灾害预报、地质灾害速报、汛期值班、险情巡查等四项制度和防灾责任制,抓好各项防灾措施的落实,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市国土、气象、广电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自6月份开始,做好在市电视台播报全市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工作。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当地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密切关注和防范强降雨引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和防灾要求要通过电视、网站、手机短信等向公众发布,并通知到地质灾害防治监测责任人,加强监测和防范。各地要逐步建立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专业监测分析与群测群防有机结合的预警预报体系。
  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组织接到报告的,要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内容: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已采取的防范措施及防治工作建议。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还应包括地质灾害造成的伤亡和失踪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报告时限:发生中、小型地质灾害,必须在12小时内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时报市人民政府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4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或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在汛期要设专人24小时值班,责任到人,值班到位,值班电话要保持畅通,电话号码对外公开。市国土资源局值班电话为:白天:2930350、2930363、2930351(传真);夜间:2930350、2930351(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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