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焦作市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和程序
二○○八年六月二日
附件:
焦作市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和程序
根据《
焦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市政府8号令)和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通知的通知》(豫民文〔2007〕2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
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即困难家庭,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并提交家庭经济困难申请的居民,无论在本市何地居住,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0%并且不存在本文第三条所列情形的,均可认定为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其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享受我市居民医保缴费的优惠待遇。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所有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含继承、接受赠予、遗属补助费、偶然所得等)。
二、申请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程序
凡申请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由户主通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居民户口本、身份证、收养证、婚姻证书、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户主在居住地申请,户籍所在地出具户籍证明。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接到居民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张榜公示6天以上,征求群众意见。经初审合格后,填写《城市困难居民待遇审查审核审批表》,经办人签署书面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经办人签署书面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将所有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县(市)区民政、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审批。
县(市)区民政、财政和劳动(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各自应在接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困难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