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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焦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焦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焦政办〔2008〕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焦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市政府8号令)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使用医疗资源,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首诊制
  按照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意见的通知》(焦政文〔2007〕74号)精神,为合理使用医疗资源,降低医疗费用,方便参保居民就医,除特殊情况外,参保居民就医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首诊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良的医疗服务,努力使患者感到方便和满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于患疑难复杂疾病或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难以诊断治疗的参保人员,应及时转市级医院治疗,不得故意拖延和刁难参保人员。特殊情况包括:
  (一)急诊;
  (二)探亲、旅游等离开参保地突发疾病;
  (三)本人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
  (四)已经确诊的传染病、精神病等。
  二、低收入家庭标准及认定办法
  国家、省有关部门尚未明确低收入家庭标准之前,我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当地上年度人均居民可支配收入30%的家庭作为低收入家庭,其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医保缴费优惠政策。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具体认定办法见附件。
  三、重度残疾人员的具体标准
  我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且残疾程度达到《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1级或2级标准的残疾人员,列为享受医保优惠政策的重度残疾人员。
  四、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问题
  为加快工作进度,尽快争取到中央、省财政的补助,全市在校学生只要具有市区(或城区)学校学籍的都可以参加居民医保,今年6月底之前参保缴费的,从7月1日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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