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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8]8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63号)精神,喀什地区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本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约有节余”和“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结合地区财政困难、地方病高发、城镇居民医疗负担过重等实际情况,制定了《喀什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喀什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

  喀什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63号),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筹资和保障水平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三)医疗保险费由家庭、政府共同负担,城镇居民自愿缴费参保。
  (四)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筹资标准

  第三条 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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