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鹤政〔2008〕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鹤壁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鹤壁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为鼓励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国内外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引进更多的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财政贡献大的项目,扩大招商引资成果,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引荐人应具备的条件
项目引荐人是指通过各种渠道为我市引进外来项目、资金的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不包括引荐项目的投资者和合作者)。
二、引进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 .项目投资者为我市以外的个人或组织。
2 .项目总投资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以上。
3 .项目为我市鼓励类项目。
4 .投产后的项目增加投资部分不作为引荐人奖励的依据。
三、项目引荐人的认定
1 .引荐人引进的项目落地在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开发区的,引荐人持投资方和受益方为其出具的引荐证明,报各区招商局(办)审核,经各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签字盖章后向市招商办提出奖励申请,由市招商办予以认定。
2 .引荐人引进的与地方税收全部上缴市财政的企业合作的项目,引荐人持投资方和受益方为其出具的引荐证明,报市相关部门审核并签字盖章后向市招商办提出奖励申请,由市招商办予以认定。
四、奖励的申报
1 .为及时准确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引荐人待项目开工建设后, 15 日内到市招商办领取并填写《鹤壁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备案表》 , 报市招商办。
2 .年终引荐人到市招商办领取并填写《鹤壁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确认表》,与外来企业的合同、工商营业执照、资产评估报告、资金到账的银行凭证、受奖者身份证明(均为复印件)等材料,由各区政府或市属企业主管部门盖章后一并报市招商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