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综合配套,系统推进。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有机结合起来,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达到预期目标。
二、改革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范围
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包括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重点是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尚未明晰的集体林以及市、县(区)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国有林地林木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集体林地林木权属有争议的先行调处,再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二)主要内容
1 .明晰产权
( 1 )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继续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并核发或换发林权证 ; 已合法流转的应当完善手续,登记变更,办理林权证。已承包到户经营的责任山由承包户继续承包经营,允许继承和流转,由承包者申请核(换)发林权证。自留山和责任山因抛荒被集体收回统一造林或重新组织承包造林的,落实 “ 谁造谁有 ” 政策,发给林权证,并按原协议的比例分成,没有协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分成比例。
( 2 )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林地林木原则上应确权到户。集体经营状况好的集体林地林木,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 2/3 以上成员或者 2/3 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对不适宜于集体统一经营的村庄片林、农田林网、通道绿化、宜林荒滩荒地、低洼易涝地、沟、河、路、渠或其他农村土地上的林木,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 2/3 以上成员或者 2/3 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采取分片、分路段通过招标、拍卖、承包等形式,或按照 “ 树随地走、谁造谁有 ” 的原则,落实林木经营主体,经依法申请登记,核发林权证。对利用贷款营造的集体林木,在落实经营主体时,应按照 “ 债随林权走 ” 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落实抵押物。
( 3 )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地,可直接由集体统一组织开发后,再以公开招标等适当的方式确定经营主体,或将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无偿转让给有能力的公司或大户开发经营,但必须限期达到绿化标准。
( 4 )产权明晰后,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地纠纷调处等工作,建立林权登记流转动态网络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