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的基础上,以市、县区和九华山风景区为统筹单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单独运行、单独管理。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五)缴费和补助。各统筹单位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完善各级政府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机制,中央、省财政补助补贴标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市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限于市及贵池区),县级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
对城市低保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更多的资助。城市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认定由民政部门负责。
(六)参保登记和缴费。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由街道、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城区各中小学在校学生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参保,由学校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所在学校为单位整体参保。贵池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发动、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委托学校、街道、社区等代办机构代收,使用统一票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
三、医疗待遇
(七)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各地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适当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探索建立门诊费用统筹办法。
(八)强化缴费机制。建立城镇居民连续缴费激励机制,实行连续缴费年限与保障待遇水平挂钩的办法。
四、加强管理与服务
(九)完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制度。要根据城镇居民的就医特点和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定点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约束作用。
(十)完善费用结算管理。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合理确定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并纳入协议管理,调动定点医疗机构参与管理、降低医疗服务成本的积极性。参保居民就医时所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记明细帐,其中按照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由个人以现金方式支付;应由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暂垫付,定期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