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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池政办〔2008〕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皖政〔2007〕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试点目标。在2007年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努力形成合理的筹资渠道、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至2008年底前,全市各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均达92%以上,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
  (二)试点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居民个人缴费、政府支持和社会捐助相结合,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坚持统筹协调,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整体推进。

  二、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
  (三)参保范围。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以下同)、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以家庭、学校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在本市城区学校就学的在校学生不受户籍限制,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参保。对长期随父母在城区生活的农民工子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大专院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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