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村镇建设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建发〔2008〕144号)
各区县建设局:
地震对人类造成的灾害常常是通过破坏房屋和设施造成的,村镇建设抗震设防是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切实做好我市村镇建设抗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要进一步高度认识村镇建设抗震设防工作的重要性,把辖区农村房屋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抗震工作纳入到城乡建设的日常工作之中。我们一定要汲取历史上多次地震和这次四川汶川8级特大地震的教训,切实重视对人民生命财产的保护,在村镇各项建设中树立抗震防灾的意识,把抗震设防作为农村房屋和基础设施建设必不可少的保障环节抓好管好。
各区县要在6月10日前下发文件,进一步强调县、乡镇、村在村镇建设尤其是农房建设中的管理职责、工作程序以及法规技术要求等,理顺管理程序,落实工作责任,提高村镇建设管理责任意识。文件同时抄送我委。
二、要做好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实施。各区县要在2008年7月底前对以前已经完成的县镇抗震防灾规划进行一次梳理分析,对照现状进一步完善补充,并把抗震防灾规划作为城镇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纳入并履行审批程序。在村庄总体规划编制中,应考虑抗震设防的要求。要把抗震防灾作为城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实施的一部分一并实施,例如建设项目抗震管理、建设场地的合理选择、避震疏散场地建设等。
三、要进一步完善村镇建设抗震设防的管理机制和管理程序,加强村镇建设项目管理。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抗震防灾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在村镇建设的规划、设计和项目管理中,建立抗震防灾审核关,凡是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实施。
对村民建设住宅要加强规范管理,指导其按照村庄建设规划和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自主设计或者选择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住宅设计图进行建设,对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二层以上住宅的,应当要求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采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通用设计进行建设。
对建筑跨度和跨径超过九米、高度超过六米的建筑工程,须由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采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通用设计或标准设计进行建设。
对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建设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依法审查批准,颁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