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告
(滁政〔2008〕42号)
为切实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和使用:六六六(HCH),滴滴涕(DDT),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EDB),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
二、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配制剂。禁止氧乐果在甘蓝上使用;禁止三氯杀螨醇和氰戊菊酯在茶树上使用;禁止丁酰肼(比久)在花生上使用;禁止特丁硫磷在甘蔗上使用;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
三、各县(市、区)农业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管理工作。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和农作物生产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生产、经营或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农业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农药生产、经营者和广大农民群众了解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品种和范围。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用药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积极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普及使用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确保农产品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