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工资集体协商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200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工资集体协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晋城市工资集体协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保障职工依法按时足额领取工资,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按照市政府与市工会联席会议精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全市所有企业应按照本实施办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
三、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四、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区域企业工资协议进行备案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工资协议,是指就工资事项企业和劳动者签订的专项合同,可作为企业集体合同的附件,与企业集体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六、各级工会要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并对工资协议要履行监督职责,确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资协商集体代表的产生、权力
七、双方代表应按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工会的由职工民主推荐产生,并得到50%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企业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双方产生的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人。
八、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一方应由工会主席担任(未成立工会的由职工集体协商代表推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