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国资委每年听取一次企业董事会工作情况报告。
(四)省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结合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报告等进行年度跟踪检查。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对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第十三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负责人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满的次年4月中旬以前,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或任期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总结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
1、企业资产及经营管理情况;
2、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及说明;
3、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4、解决问题的措施。
(二)省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省国资委将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向省国资委反映,省国资委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专项稽核检查。
第三章 经营业绩奖惩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十五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主要为年度薪酬、经营管理奖励和中长期激励(含任期激励)。
(一)年度薪酬=基薪+绩效年薪
1、企业负责人基薪在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以下确定。
2、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基本考核指标和分类考核指标的考核结果挂钩。各指标权重为:利润总额30%、净资产收益率20%、成本费用利润率20%,两个分类指标各15%。绩效年薪基数在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8倍以下确定。
绩效年薪计算公式为:
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
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是年度基本考核指标和分类指标完成率的加权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