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共性指标包括企业管理、安全环保、维护稳定、党的建设、重大事项报告五项指标。共性指标具体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省国资委核定)后的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实施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计算公式为: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期末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考核期前一年主营业务收入)1/3-1]×100%
(二)分类指标由省国资委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特点,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管理“短板”等因素商企业确定一项。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九条 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企业的考核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核定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目标值。省国资委核定企业年度考核指标目标值以上年实际完成值为基础,原则上不低于企业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和上一年度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较高值;核定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上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鼓励企业根据发展战略规划,结合经营状况,自加压力提出积极的目标建议值。
企业要求降低考核指标目标值的,须将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经省国资委核定后,其负责人薪酬原则上同比率下浮。
(二)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由省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通过企业财务快报、阶段经济运行分析、跟踪调查、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董事会工作报告等手段,对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应于每年 7 月底以前将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
(二)企业应按规定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故、质量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况时,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计划实施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事项和资产处置等重要情况时,事先向省国资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