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行业,资产经营水平和主营业务等特点,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考核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效益与廉洁相结合的原则。既要注重考核企业经济效益,又要注重监督企业负责人执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
(五)公开监督原则。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要纳入厂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 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年度考核期内离任的,待年度终结时统一考核。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考核期的,由省国资委决定。
第六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法定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指标、内容和期限;
(三)考核与奖惩;
(四)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共性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和成本费用利润率指标。
1.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核定后的企业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平均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年初数+所有者权益年末数)÷2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3.成本费用利润率。计算公式为: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成本费用总额=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经营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二)分类指标包括两项:一项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按化工、煤炭、冶金、建筑、流通、投资和其它行业,确定体现行业特点的同行业企业相同的指标;一项由被考核企业根据本企业特点和重点工作,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等因素自报,省国资委核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