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国资通考核[2008]31号)
各监管企业:
现将《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05年施行的《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贵州省人民政府授权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委托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负责人。具体考核分两个层次进行,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由省国资委根据本办法考核;企业其他负责人由企业考核,考核结果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条 省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省国资委成立经营业绩考评委员会,具体领导和组织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考核工作依据省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进行。
第四条 经营业绩考核按照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