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县(市)应及时做好普查资料的整理与汇总工作:普查结束后以县(市)为单位,建立本区域的文物普查档案,编制普查报告;
(三)州普查办要组织各县(市)普查机构对普查资料进行验收,普查资料经省普查办验收合格后,各县(市)普查机构要及时将普查资料上报州普查办,普查资料由州普查办统一汇总后上报省普查办。
(四)各县(市)普查机构对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
(五)对于普查中发现的重要文物,应按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重要文物发现上报制度》,各县(市)普查办及时上报给州普查办,州普查办上报省普查办,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八、普查经费
大理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所需经费,除国家、省级补助外,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承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各县(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同时,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九、普查宣传与动员
各县(市)普查办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并指定专人负责,因地制宜地开展宣传工作。普查宣传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分别确定不同的重点内容。第一阶段,重点宣传开展文物普查的意义,范围对象、内容和方法,普查程序等。第二阶段,集中宣传与文物普查有关的法律法规,普查工作进展,普查工作先进事迹等。第三阶段,追踪宣传文物普查数据处理进展情况,发布普查基础成果,宣传《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和文物数据管理系统,报道文物事业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起到的重要作用。
结合文化遗产日、5·18国际博物馆日等,举办普查成果展览;开展广泛的普查媒体宣传、报道;出版普查成果书籍。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和电视等媒体和各种宣传手段,积极作好普查宣传工作,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配合作好宣传工作。在全州形成上下联动、纵深结合的立体宣传格局,为本次文物普查工作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十、普查奖励
普查工作结束后,要进行必要的总结,适时召开本行政区文物普查工作总结表彰大会,表彰和奖励在普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