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普查办应制定相应的普查质量控制要求及监督检查制度,保障普查的质量与进度。各县(市)普查办也应参照制定相关制度,保障本辖区内的文物普查质量。
5、各县(市)普查办按照州普查领导小组及普查办的详细部署,组织、领导各县(市)普查队,遵照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保质保量完成普查工作。尤其注重普查材料的及时整理与入档,并加强与上级普查管理机构的沟通,及时反馈各种正反信息,以提高普查效率。
五、普查工作方式、规范及技术标准
(一)此次普查工作采取州、县(市)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普查以各县(市)为主,大理州文物普查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邀请专家和抽派工作人员到各县(市)指导和帮助工作。
(二)普查规范及技术标准
本次普查以国家文物局制定并颁行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相关标准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为标准。规范和技术标准包括四个方面:
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标准》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及其著录说明;
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技术标准,包括文物的认定标准、分类标准、定名标准、年代标准、计量标准;
3、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信息、资料的采集、储存、汇总、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的规范;
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和普查工作报告编制的规范。
六、普查专家组
大理州普查办成立普查技术指导组。普查技术指导组在州普查办领导下完成相应的重要技术工作,由州普查办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县(市),为认定文化堆积、文化层,确定遗址、墓葬的性质和范围,断定古建筑和纪念建筑的年代和特征,以解决文物普查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问题,对重要发现进行鉴定、评估,保证全州普查工作质量。
七、普查数据统计与资料管理
(一)普查数据和资料,由进行野外调查的普查组调查、登录,普查队审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
普查队在田野实地调查中,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标准,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认真调查,如实地准确填写《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的各项内容,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科学性。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