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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第三次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8)每年召开2次会议,听取各县(市)普查办的普查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等。

  部门职责:在州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州级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普查办提供文物分布线索,并为普查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1)民政部门要协调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积极做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文物普查和附属可移动文物鉴定的相关准备工作。

  (2)财政部门负责普查预算审核、安排、及时拨付使用,做好监督、审计工作。

  (3)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配合文物普查专业队伍重点针对矿冶遗址、与古人类遗迹共存的古生物化石遗迹、博物馆、地质公园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内有关的文物进行调查,并在地质公园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建设中做好文物的保护工作。

  (4)建设、交通、水利部门负责提供涉及文物的有关房产、道路、水利工程等档案资料。

  (5)规划部门负责提供涉及文物的土地利用规划、地形地貌测绘图纸和建设规划图纸。

  (6)统计部门指导文物部门做好普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组织普查数据统计的审定和发布工作。

  (7)林业部门要协助做好全州林业部门管辖区域内具有历史研究和生态教育价值的建筑、设施、史迹等林业行业性质文物的普查,并提供相关资料。

  (8)民族宗教部门和驻关部队要配合作好革命文物、民族宗教文物、古村落等各类文物的专题调查。

  2、各县(市)普查领导小组

  各县(市)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工作职责:组织、实施具体的普查调研工作,保证普查工作的优质、高效;及时总结普查的方法、进度与成果,并定期向州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二)工作制度

  1、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普查办的普查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等,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或人员列席会议。如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探讨并解决普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2、各县(市)普查办要编印普查工作简报,及时传递和通报普查工作的进展、收获与经验、问题等。

  3、普查办每年定期召开两次全县(市)普查情况检查、交流会,促进普查工作顺利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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