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第二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县市普查工作须经州普查办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转入第三阶段。
(三)第三阶段(2010年11月至2011年12月)为整理阶段。主要工作是:进行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验收、确认、公布、成果出版、展示及总结。
1、以县(市)为单位,建立本区域的文物普查档案;
2、普查工作结束后,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对普查组织工作、前期调研、业务培训、田野调查、数据资料汇总、整合普查成果等方面,进行认真的、实事求是的全面总结。在总结的基础上,根据规范要求,提出本行政区的《普查工作报告》;
3、州普查办要编写全州文物普查工作总报告,要认真分析、论证普查数据,形成制度性、政策性成果,建立比较完备的大理州文物信息数据库保护体系;
4、在普查的基础上,州、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街区、古镇、古村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
四、组织机构与工作制度
(一)组织机构
1、州领导小组
州政府成立大理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组长由州委常委、州政府副州长黄永华担任,副组长由州政府副秘书长张彤、州文化局局长杨政业担任;州文化局、州发改委、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规划建设局、州林业局、州苍山保护管理局、州水利局、州民族宗教局、州交通局、州统计局、大理军分区为领导小组成员;普查领导小组在州文化局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主任由杨政业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史晋云副局长兼任。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主要职责是:
(1)举办全州普查人员培训班,指导各县(市)的普查人员培训;
(2)组织普查试点工作,推广试点经验;
(3)组织制定《大理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经大理州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 4 )对各县(市)的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质量抽查;
(5)组织开展普查的相关宣传报道;
(6)组织普查档案的建档备案工作,建立文物普查数据库;
(7)编制并向大理州普查领导小组和云南省普查领导小组提交《大理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并经大理州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公布《大理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