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普查阶段和工作安排
根据国家文物局的总体部署,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共5年时间。根据云南省的安排和我州的实际情况,计划用5年的时间完成此次普查,并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
(一)第一阶段(2007年9月至2008年2月)为准备阶段。主要工作是:组建普查机构,落实人员、经费,制订普查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动员,组织业务培训。
1、州政府发文《大理州政府关于成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组的通知》(大政办通[2007]59号);
2、成立大理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职责与工作计划。各县市成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机构与普查队伍,并报大理州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普查力量不足的地区要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及社会力量参与;
3、派人参加2007年10月14日至23日云南省文物局在玉溪市通海县举办的云南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培训;2008年1月初完成对全州12县(市)的文物普查培训工作,使所有受训人员都具备参加第三次文物普查的上岗条件,确保普查质量;
4、制订、发布《大理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5、积极与财政部门协调落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经费。
(二)第二阶段(2008年3月至2010年10月)为普查阶段。主要工作是:以县(市)为基本普查单元,以乡(镇)、街道为基础,实地开展全面的文物普查和数据登录工作。
1、各县(市)普查队根据国家文物局统一制定的普查技术标准与规范,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进行不可移动文物的现场踏勘、测量、标本采集、绘图、拍照、录像等,认真作好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与登录工作。
2、各普查队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普查队负责人负责审定。保证资料、信息和各项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与规范性。
3、县市文物普查机构作好文物普查数据的上报工作。各县市普查办每月向州普查办汇报普查进展情况及相关资料;各级机构均应指定一名专(兼)职普查工作信息员,负责定期撰写、采编和报送文物普查工作信息;经州普查办汇总后统一上报省普查办。
4、保证普查质量,野外普查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必须达到100%。各县市文物普查机构作好具体的野外调查工作计划,保证2008年完成40%以上的普查量;同时野外调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应结合自然地理条件及季节气候特点,建立普查安全制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保证野外调查的效率与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