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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8〕3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为认真贯彻2008年省防火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有效排查治理火灾隐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云南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火灾隐患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防安字〔2008〕4号)要求,经州人民政府研究,现将《大理州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通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大理州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工作要求,有效排查治理火灾隐患,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的部署和要求,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08年4月至12月在全州范围内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前几年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上,全面排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古建筑等场所的火灾隐患,进一步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排查整治火灾隐患的工作责任和整改措施,有效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切实改善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较大火灾尤其是重特大火灾和群死群伤火灾发生,努力为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改革开放30周年纪念庆典活动及社会稳定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隐患排查治理范围、内容

  (一)排查治理范围

  1.人员密集场所

  (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

  (2)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3)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

  (4)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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