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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要进一步完善规范考试考核安置办法,继续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由高分到低分,公开选择岗位的形式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全面实行安置工作政务公开。对立功受奖、因战因公伤残、驻藏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士兵,同等条件下在“双考”安置时给予照顾。要依照政策规定,切实做好伤病残军人,特别是1至4级伤残军人和精神病患者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
  (三)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生活待遇。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政府财政(市内四区由市财政)按不低于当地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退伍义务兵自报到期结束的第二个月、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到安置就业止,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扶持农村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和自主创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村退役士兵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加快建立完善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培训促就业机制。要把教育培训、扶持农村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和自主创业,融入为民服务代理机制,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网络,设立退役士兵职业介绍窗口,帮助农村退役士兵就业。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农村退役士兵参加创业培训,对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在个体经营项目上,享受我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要积极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其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扶持。
  (五) 继续加大安置指标有偿转移金的收缴力度。 要严格执行《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安置计划指标下达后,对完成当年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应在安置工作开始前向市、区市安置办提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申请,同时报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备案,经批准后,按每个指标8万元缴纳安置有偿转移金。对没有完成安置计划的,安置部门可直接下达安置计划指标有偿转移金收缴通知,收缴有偿转移金。
  四、 切实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结合起来,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区市,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与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密切配合,克服困难,互相支持,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规范办事程序,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确保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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