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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一)加大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扶持力度。各区市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使自谋职业工作有新的突破。要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政策要求,将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就业培训、学历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对当年退出现役的士兵,按照城乡一体化培训的原则,全部纳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范畴,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对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技能证书和学历证书的,按照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据实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补助。各级安置和劳动就业部门,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就业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要利用现有的劳动力市场和职业介绍机构,为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帮助扶持退役士兵就业。要积极支持退役士兵自主创业,鼓励退役士兵参加创业培训。对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在个体经营项目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青银发〔2006〕150号),享受我市失业人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二)依法保障计划安置的退役士兵就业。安置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新增企业纳入安置退役士兵的范围,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并及早下达。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凡与《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就业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全市要在2008年9月底以前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要加大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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