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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青政发〔2008〕2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9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8〕4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接收安置对象
  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士兵。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紧密联系当前的形势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要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和军队建设的形势,正确理解党、国家和军队的各项改革举措,自觉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教育和引导广大退役士兵,顺应市场经济需求,始终保持革命军人良好风貌和素质,坚定信心和勇气,积极融入市场竞争就业;顾全大局,理解和体谅国家的困难,坚决听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树立依靠良好的军人形象,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珍惜荣誉,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为军旗增辉。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广大群众进行国防、拥军优属和退伍安置政策教育。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人民军队保家卫国的丰功伟绩,宣传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典型事迹,宣传退役士兵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的骨干作用,激发各行各业和全社会的拥军热情,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积极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深化改革和完善落实政策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有关法规政策,加快推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采取以扶持自谋职业为主和重点实施计划安置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探索建立“经济补偿、扶持就业、重点安置、城乡一体”的安置机制,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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