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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31.对在省、市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化人才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开办工作室、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企业的,可以个人名字作为企业字号办理登记注册。我市企业不受资金限制,均可冠“青岛”字样。凡是从事对外文化交流的文化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国际”字样。
  32.实行宣传与经营两分开的新闻单位,可以事业法人作为投资主体兴办企业(按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33.保护和推广我市文化产业知名商标;鼓励文化产业争创山东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
  34.基础性公共广播电视服务的基本收视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提供的其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有线广电网络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非普工业类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除中小学教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外,文化企业可根据其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依法自主确定报刊、书籍、演出、音像制品及其他文化经营服务项目价格。
  35.出版、发行单位对库存出版物的呆滞损失实行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的办法。年度商品盘亏数额,在规定范围内的,允许自行转帐。
  四、土地扶持政策
  36.依法简化文化企业用地的审批程序,在国家法律政策许可范围内,优先安排文化企业用地,并降低相关费用。文化设施用地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应纳入新建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各类园区的规划建设中。
  37.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国有文化企业或单位在其原用地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提高土地利用率。
  五、人才政策
  38.鼓励、支持高等院校与文化企业创设人才培养、研发等基地,开展国际交流与培训,大力培养引进高级管理、经纪、创新等人才,聘用海内外高水平人才。人事部门支持文化企业引进国外智力。
  39.留学回国人员到我市从事文化产业工作的,工龄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符合条件的,可以报考或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40.设立市级文化产业发展突出贡献奖,对发展文化产业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所需资金从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
  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其中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有变动,从其规定。此前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最适用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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