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8〕2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省第九次党代会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全面推进文化强市战略,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促进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加快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财政税收政策
1.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今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贴息、奖励、资助等形式,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文化创新,支持具有示范性、导向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支持文化产业基地、园区发展等。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和社会捐赠,逐步建立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多渠道、多元化投资机制。
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号文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对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按照财税〔2005〕1号文件规定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3.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按照财税〔2005〕2号文件规定执行,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国家政策以外的新办文化企业可根据其纳税情况给予一定期限的财政补助政策,但期限控制在三年以内。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企业。原有文化企业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成的文化企业,则不能视为新办文化企业。
4.鼓励和支持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文化产品出口可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引进先进技术或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