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施行《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信息直通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8〕3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
《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信息直通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向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政府法制局)反映。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信息直通车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11号),进一步畅通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不断提高为民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州人民政府决定实行政府信息直通车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直通车,是指本州承担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单位为社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的一种便捷服务,公民可在法定工作时间拨打电信“114”服务热线,连接到政府信息直通车联络员的办公电话,由政府信息直通车联络员依据本办法和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为公民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公民也可以选择到办公场所、图书馆、档案馆或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其他方式获取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直通车是各单位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的方式,各单位不能因为实施政府信息直通车而免除以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府信息直通车工作。
全州的联络员由各单位逐级上报后由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并统一提供给电信部门。联络员业务上接受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
联络员如有变动,各单位应当及时上报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