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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8〕3号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工作方案

  为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做好我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根据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我市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现实需求,在城市试点工作基础上,以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为突破口,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导向,突出以“创新为核心、企业为主体、实施为目的、保护为保障”的知识产权工作特色,全面推进我市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工作,有效提高企事业单位掌握、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资源的综合能力,全面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法治意识和诚信水平,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政府宏观指导、投资、服务和市场运营相结合,逐步由政府推动为主向社会服务和市场运营过渡,通过市场机制,调动社会力量,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突出特色的原则。根据我市自有优势条件和基础,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以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建设为核心,着力抓好基础性、突破性的工作,突出我市“以创新为核心、企业为主体、实施为目的、保护为保障”的知识产权工作特色。
  (三)服务中心工作的原则。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与科技经济工作的结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为建立以家电电子、信息通讯领域技术创新为引领,以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制品、农业科技与产业化、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领域技术创新为重点,以海洋科技创新为特色的科技创新体系服务,为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服务。
  三、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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