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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扎实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到2015年,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加剧的势头得到遏制,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和公众环保意识明显提高,农村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着力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

  (一)严格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源。各市、县(区)及镇(乡)政府要结合我省农村“六千”水利工程的实施,抓好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严格保护农村饮用水源,防治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污染物对饮用水源的污染。环保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警示标志的设立;坚决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保护区;建立农村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制度,加强对水源水质及水源地环境的监测。卫生部门要加强农村集中式供水的水质卫生监督,建立定期水质监测、评估制度,掌握水质状况,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

  (二)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农业(畜牧)部门要会同环保、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实施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和污染治理规划,全面完成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各市、县(区)要合理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禁养、限养、可养区;全面拆除禁建区划定后禁建区内建设的畜禽养殖场,以及划定前建设但在限期内治理未达标的畜禽养殖场,对按要求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应优先提供畜禽养殖用地;重点区域、流域和生态敏感区应严格控制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支持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生态农业。农业(畜牧)部门要研究畜禽粪便的综合利用技术,探讨畜禽养殖污染集中治理途径,以绿色生产为重点,以沼气为纽带,推广养殖场和种植业紧密结合,推行“猪-沼-果(草、渔)”等立体生态种养、物质多层次循环利用,推广生物发酵舍等“零排放”养殖技术。省海洋与渔业部门要组织开展水产养殖污染调查,根据水产污染调查情况和水体承载能力,确定水产养殖方式和养殖容量;要组织编制养殖规划,并向社会公布,作为实施水产养殖定量审批管理的依据,从严控制水库、湖泊网箱养殖规模。加强水产养殖污染的监管,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栏养殖;禁止向库区及其支流水体投放化肥和动物性饲料。

  (三)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省建设部门会同农办、发改、农业、环保等部门在全省农村组织开展以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为主要内容的“家园清洁行动”。全面清理公路沿线、河道沟渠两侧、村道里弄的垃圾;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工作,加强农村沟渠、水塘、沿村溪流治理,清理污泥积水,逐步实现“管网通、沟渠通、道路通”和“集中收集垃圾、集中汇集污水、集中无害化处理”的要求,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美化村容村貌。“十一五”期间,重点抓好全省乡镇、村的垃圾治理,力争到2010年完成80%的村镇垃圾治理任务。优先在“五江两溪”等主要流域和水环境污染严重的村、镇(乡)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示范工程,根据沿海和山区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相对集中或分散处理的办法,选择化粪池、污水净化池、人工湿地、地埋式污水处理系统等模式,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省海洋与渔业、环保、建设等部门组织做好“海漂垃圾”整治工作,减少近岸海域环境污染。各级政府及其农业、发改、经贸等部门要加快农村能源结构调整,积极推广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并结合“三清六改”,加大农村沼气建设投入,鼓励发展集中式、规范化沼气工程,以沼气池建设带动农村改圈、改厕、改厨,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促进农村人居环境的根本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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