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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8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和《2008年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国家《条例》),深化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紧密结合中央要求和上海特点,着力抓好国家《条例》的贯彻落实,切实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公权力大、公益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部门的公共政策,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公开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公开内容。以信息技术为手段,加强政府信息管理能力,不断创新与拓展公开渠道。以制度建设为保障,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切实提高行政透明度。以加强基础性工作为抓手,提高全社会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并将政府信息公开纳入政府日常工作过程。
  二、主要任务
  (一)突出工作重点,促进行政权力的公开透明运行
  1.推进市级“三公”部门制定行业信息公开属性分类细目规则。结合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明确公开主体、公开要素、公开时限、公开方式等,进一步统一、协调市、
  区县两级政府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加大财政性、公共性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力度。
  加快推进预算执行情况公开,公开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和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房屋维修基金等公共性资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推进区县和乡镇财政性资金的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开乡镇扶贫、救济、优抚、义务教育、农业补贴等资金分配情况。
  加快政府采购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公开政府采购目录、标准及结果情况,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依法扩大审计结果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围绕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重点项目,把审计项目计划、审计结果、整改情况作为审计公开的重要内容。
  3.重点推动涉及民生、公众关注度高的信息公开。深化涉及招生考试、教育收费、执法依据、劳动就业、工资福利、道路交通等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公开。依法、有序推进土地使用权出让、动拆迁、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信息公开。
  强化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预警类信息的公开,有步骤、有重点公开应急专业或专项预案,探索建立预警和防范类信息发布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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