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5月26日---6月27日)
1、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方案。
2、通过上门传达、召开经营者大会进行动员部署及采取张贴通告、发放宣传单等形式,使广大经营者了解这次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内容,接受和配合整治工作的开展。同时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营造社会氛围,取得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
(二)整治实施阶段(2008年6月28日---9月10日)
1、各部门要抽调精干力量,联合执法,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信息,进行综合整治。
2、各市、县要对辖区内现有的货运场站经营业户进行一次普查性的登记审核,主要对其经营资质、经营证照、规章制度和从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审查。
对2007年6月28日前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未达到规定资质条件的货运站,限期整改。整改后,达到规定资质条件的,重新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对2007年6月28日后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未达到规定资质条件的货运站,责令其停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资质条件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书面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的货运站,责令其停业整改,经审查符合开业条件的,补办有关手续,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对经审查不符合开业条件且继续无证、无照经营的,联合执法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处罚依据予以查处或移交司法部门强制执行,坚决予以取缔。
3、具有货运站场、物流中心的市、县,要组织引导经营者进场经营;没有合适经营场所的市、县,要组织引导经营者进入指定区域经营。今后符合开业条件的新增货运站经营业户应当到货运站或指定的区域经营。
(三)巩固成果阶段(2008年9月11日---10月15日)
1、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各有关部门要采取联合执法等有效手段继续加大对货运站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限期整改;对屡教不改,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进行惩处,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2、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各地要通过人大、政协代表视察,设立举报电话,车、货主、新闻媒体监督等形式,对广大货运站经营业户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等进行有效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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