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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二00八年道路货运场站整治方案》的通知


  (三)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从事道路货运站经营的业户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统一票据,自觉缴纳各种税费;使用运输合同文本,明确车主、货主、货运站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纠纷,提高服务质量。

  (四)清理服务质量差、信誉低的各类物流信息供应商,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物流信息网络,提高行业科技含量和货运组织管理水平。

  (五)严禁超限、超载配送货物。

  三、各部门职责

  (一)交通部门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管机构负责具体的治理整顿工作。

  1、严把市场准入关。各级运管机构应按照下列要求掌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货运站经营许可条件。

  (1)关于货运站经营设施 。

  A、从事综合性货运站经营的业户,场站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且办公和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库房不少于2500平方米;硬化路面停车场地不少于9000平方米;

  从事一般性货运站经营的业户,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库房不少于1500平方米;具有与货物运输品种、规模、包装方式等相适应的专用运输车辆和装卸机具,有完善的仓库管理系统及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经营其他货运站的业户,经营场所面积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

  B、租用场地经营的,有合法有效的一年以上的租用合同。

  C、经营场所不得设在居民区等扰民、占道地域。

  (2)关于货运站经营设备。

  A、具备相应的生产辅助设施、生活服务设施、装卸机械等设备;

  B、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规配备安全生产和消防设施,场站内各项安全标志齐全。

  C、具有能使用吉林省物流网等物流信息网络、满足货物运输组织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D、引导四级以上货运站、从事货运专线经营及规模较大的货运信息配载业户,逐步使用POS机等现代科技设施进行业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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