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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春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评选方式和机构

  第八条 评选工作按照从事会计工作、从事会计事务管理、会计科研及教学、注册会计师业务四个系列进行评选。
  第九条 推荐评选方式采取推荐机构推荐与领导小组集中审核评定和社会公示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长春市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机构分为评定机构和推荐机构。
  (一)评定机构。长春市财政局负责成立由长春市财政局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纪检组、监督检查局、会计处组成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分别由主管局领导及会计处长、纪检组长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会计理论和实务界专家及学者组成。办公室设在长春市财政局会计处,设主任1人,由会计处处长担任。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不得作为全市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
  (二)推荐机构。各区财政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本系统全市及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的推荐工作。
  为保证推荐工作质量,各区财政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本区、本系统会计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申报推荐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凡符合评选条件的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应由其所在单位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所在区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申报人名额不超过本单位会计人员的30%。
  第十二条 各推荐机构应按照评选标准和条件,对各单位申报的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材料逐一进行整理核实,审查无异议后产生推荐候选人,向评定机构推荐。
  推荐候选人名额不超过各单位向推荐机构申报的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的20%。
  第十三条 推荐机构对推荐的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应征求同级有关行使监管职责部门,如纪检、监察、财税、国有资产管理、证券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评定机构办公室按照有关评选标准和条件,对各推荐机构推荐的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材料进行整理和审查,并逐一进行审核评定(评审表见附件)后,向领导小组提交评定结果,由领导小组遴选出正式候选人;并通过“长春市财政局”网(www.cccz.gov.cn)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确定为长春市先进会计工作者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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