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春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全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范围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中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会计事务管理工作、会计科研及教学工作、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人员。
  第六条 凡认真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理财,爱岗敬业,在会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在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工作者,均可参加评选:
  (一)在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卓有成效,为制定发展战略、加强经济管理、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健全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和制度建设方面有创新、有突破、取得显著效果,或在区、行业及以上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三)长期工作在会计工作岗位第一线,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坚持原则,善于理财,并在认真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等方面业绩突出的;
  (四)在杜绝经济犯罪,避免铺张浪费,保护国家和公共财产,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财经纪律等方面事迹突出的;
  (五)在会计理论研究、教书育人方面卓有建树,取得市级及以上科研成果,为构建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发展会计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办理注册会计师业务中模范遵守执业道德,努力维护行业形象和声誉,并为行业改革与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
  (七)在从事会计事务管理工作中,热爱会计管理工作,敢于创新,积极推进会计改革,服务到位、管理规范,受到广大会计人员的好评;
  (八)除上述条件以外在会计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七条 会计工作者在会计工作中发生以下行为的不得参加评选:
  (一)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会计工作者;
  (二)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会计工作者;
  (三)无故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工作者。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