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农家书屋建立一段时间后,对管理规范、服务较好、具有一定经营条件的,可在书屋管理人自愿的前提下,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书屋管理人在保证书屋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可开展出版物经营业务,获得的经营收入,按规定比例用于购买新的出版物,不断扩大书屋规模。
(七)加强农家书屋的管理。农家书屋的管理以各县(市、区)为主。各县(市、区)文化出版行政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培训考核机制,定期对书屋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书屋运营情况进行考评,对考核优秀的书屋及管理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不合格的要及时加强管理,必要时应予以调整。
(八)充分发挥县(市、区)图书馆的作用。县(市、区)文化出版行政部门可依托图书馆组织对农家书屋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传授图书馆管理知识和技能,如图书分类、编目、检索、借阅管理等业务知识;指导农家书屋建立健全借阅制度、内部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等;帮助管理人员做好借书证的发放、借书押金的缴纳、图书借阅登记等工作。
(九)农家书屋每月开放的时间不少于30个小时。县(市、区)文化出版行政部门每年应走访一遍辖区内农家书屋,省、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每年应重点走访部分农家书屋,了解情况,总结经验,解决困难。
(十)全省新闻出版单位要积极参与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可采取结对帮扶等方式帮助指导农家书屋建设和管理。各出版单位要围绕农村阅读需求,加大服务“三农”出版物的出版比例,控制成本、降低价格,让利于广大农村读者。发行单位要努力畅通发行渠道,主动联系、帮助、辅导,为农家书屋提供优良的服务。
(十一)各级党委宣传部要把农家书屋作为农村基层宣传文化阵地,加强对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的领导。
(十二)各级党委农办要把农家书屋工程纳入“三农”工作的总体布局,加强对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的指导、协调,负责组织协调省直部门对挂钩扶贫重点村的农家书屋建设。
(十三)各级文明办要把农家书屋工程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的指导、协调。
(十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协调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文化出版行政部门做好农家书屋工程规划制定工作。
(十五)各级科技部门要以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为契机,组织农民学习掌握农业科技知识,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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