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水文部门要及时提供气象、水情预报,尤其要做好较大范围内降雨的短期预报和大型水库、主要防洪河道的洪水预报、测报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科技手段,努力提高预报、测报速度和精度。
(九)做好山洪灾害防治工作。各有关省辖市要进一步修订完善防御山洪灾害预案,汛前按照预案落实各项措施,明确预警标准和“防、抢、撤”的范围、地点、方式,进行必要的宣传和演练,提高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的可操作性。要切实抓好群测群防工作,发动群众对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危险点进行普查和监测,增强干部群众的防灾和主动避灾意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山洪灾害多发区的管理和山区城乡建设的指导,坚决制止人为诱发山洪灾害的活动和行为。
(十)抓好抗旱工作。各地要加大抗旱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完善抗旱工程体系;加快抗旱应急水源建设,增加抗旱用水,首先保证山丘区群众饮水安全,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生产用水;加强对抗旱设施、水源的管理和保护,在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对水库、闸坝等水利工程的科学调度,合理利用洪水资源,尽可能多拦多蓄,增加抗旱用水;进一步优化完善抗旱服务组织体系,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组建具有多种功能的防汛抗旱应急服务队伍,做到有旱抗旱、有汛防汛;加强抗旱减灾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提升综合抗旱能力;加快抗旱指挥系统建设,加强对旱情监测、分析、预警、会商和评估,提高抗旱决策能力。
(十一)做好灾情统计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洪涝干旱灾情统计、减灾效益分析和防汛抗旱评价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汛〔1999〕7号)要求,指定专人负责灾情统计工作,并明确1名领导主管,对统计报表严格执行审查、签批制度,明确责任,层层把关,确保灾情上报不漏、不错、不虚,做到及时、准确、可靠。灾情发生后,要及时深入灾区,核实灾情,并进行减灾效益分析和防汛抗旱评价。
四、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督察监督机制
防汛抗旱工作责任重大,各级、各部门和有关人员要顾全大局,团结奋斗,依法防汛抗旱,严格执行下达的调度运用计划,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对违抗、拖延执行洪水和水量调度命令,聚众闹事,干扰工程管理和防汛抗旱救灾秩序,拒不清障或设新障,擅自在险工河段挖砂取土,破坏或盗窃防汛工程设施、防汛物资和通信、水文测报设施,贪污、挪用防汛抗旱、救灾经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在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和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