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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垃圾处理费计征方式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垃圾处理费计征方式有关问题的复函
(湘价函〔2008〕70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批准我市调整垃圾处理费计征方式的函》(市政函[2008]6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的规定,垃圾处理费审批权限在城市人民政府,报我局备案后执行。
  二、对垃圾处理费采用“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折算,随同用水量计征的方式,在广东省中山市已实行。你市可借鉴他们的经验,科学测算,正面引导,稳步推行。征收时应分别标明水费、垃圾处理费,并做好用户宣传解释工作。
  三、对城市供水部门代收的垃圾处理费,应建立健全征收管理使用监督机制,确保及时足额交付垃圾处理企业,全部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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