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出让再转让土地,原未按调整后的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应按调整后的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6、规划容积率小于1.0的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每减少0.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增加10%;工业项目按1.0的规划容积率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下空间用于经营性的项目,按地上同类标准的50%征收。
7、根据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湘发[2007]18号)的规定,所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教育,具体比例在省未出台政策前,由你市决定。
四、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
1、取消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开发企业和开发区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
2、经济适用住房、大中专学校教学及配套设施用房按住宅用地类型和土地级别标准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村民安置住房、廉租住房、部队军事和办公用房、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学及教学配套设施用房、园区内生产性工业企业的生产厂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用房和附件一中规定的由政府投入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重点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原则上不予减免,交通、能源、环保及其它非经营性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减免及具体减免比例,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及省物价局、财政厅确定,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余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能随意减免。
五、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调整顺利出台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收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清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整后,你市要对现行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和优惠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除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各项减免政策外,你市不得再出台其它收费减免和优惠政策,原各区及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土地征用、出让和工程项目报建环节自行收取的拆迁配套费、综合开发建设配套费等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的各种收费,一律停止和取消。
3、清理整顿基本建设项目的各种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调整后,你市要对涉及建设项目的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除中央和省级政府及其价格、财政部门立项定标的各种收费和省物价局制定的服务性收费外,不准再对建设项目收取其它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