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规范株洲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宣布失效,失效日期为2010年6月1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规范株洲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湘价函〔2008〕73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你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繁重,资金短缺,现行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标准与市场房价比较明显偏低的实际,为进一步加快新型工业化和城市化步伐,促进你市城市建设持续发展,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就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凡在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商业、住宅和工业类等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复函规定的征收标准和方式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行政性收费,执收单位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费资金主要用于附件一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和建设费用的补充。
  二、同意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继续按建筑面积征收。具体征收方式:对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收取;对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未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报建手续时收取。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相关问题
  1、调整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按用地类型和土地级别分别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二。具体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公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使用面积×规划容积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2、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含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方式供应的土地,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项目确定土地起始价,如实际成交价格高于起始价的,高出部分按30%的比例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以外的划拨土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经批准,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土地用途和规划容积率进行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用途和容积率对该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补退。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