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已建水电站,由业主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土保持复核。经复核,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下达水土保持验收结论;不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由业主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到位后并经验收合格,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水土保持验收结论。未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在建水电站,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未取得初步设计批复的已建水电站,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复核,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符合规程规范要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初步设计复核批复;不符合要求的由业主按照审查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到位后并经验收合格,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初步设计复核批复。未取得初步设计批复的在建水电站,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符合规程规范要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初步设计批复;不符合规程规范要求的由业主按照审查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到位后并经验收合格,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初步设计批复。未通过初步设计复核或取得初步设计批复前,已建水电站不得投入运行,在建水电站不得继续建设。
未履行竣工验收手续的已建水电站,手续齐全的由业主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验收结论;验收不合格的由业主按照验收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到位后并经经验收合格,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验收结论。手续不全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对重要挡水和引水工程进行安全鉴定,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安全要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安全鉴定同意书;达不到安全要求的由业主按照审查意见进行整改,直至达到安全要求为止。竣工验收或安全鉴定未通过的已建水电站不得投入运行。
其它有关问题,按湘水农电〔2007〕34号文件规定办理。
五、必须加大工作力度
“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要加快工作速度,提高清理整顿效果,不仅需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关键是要抓好落实。首先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农电局牵头,规划计划、水政水资源、防汛、河道管理、水政监察、农电、水建、工管、纪检等部门通力合作,形成合力,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清理整顿的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清理整顿力度,促使业主加强整改。其次,要借助外力加快清理整顿的进度,联合工商、电监办等其他部门共同进行清理整顿,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联合司法部门对拒不配合的予以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