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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创建县市验收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创建县市验收方案》的通知
(湘知发[2008]24号)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示范创建县市人民政府:
  现将《湖南省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创建县市验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创建县市考核评定指标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湖南省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创建县市验收方案

  一、验收对象
  经省知识产权局批准的第一批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创建县市,均应进行验收。(长沙县、安化县、邵东县、醴陵市)
  二、验收依据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湘知发[2006]58号)《湖南省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县市创建工作办法》
  三、验收阶段与时间
  1、验收工作分为示范创建县市分自评和省局验收两个阶段。
  2、自评指县市根据《湖南省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县市创建工作办法》,自行对本县市二年(2007年1月-2008年12月)来的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创建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价。自评工作在2008年10月底之前完成。
  3、省局验收指省局根据示范创建县市自评情况,组织专门验收小组,逐一对示范创造县市知识产权工作进行考察和评价,县市所在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助进行验收。该工作2008年11月-12月完成。
  四、验收条件
  示范创建县市验收合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1、县市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健全,工作体系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
  2、设立了专项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3、示范创建期间知识产权申请量显著提高;
  4、知识产权工作纳入了地方科技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等各个环节,并与地方科技经济管理紧密结合;
  5、知识产权工作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明显得到提升;
  6、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
  7、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见成效,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提高;
  8、建立了知识产权工作激励机制,出台了有关文件及政策。
  五、验收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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